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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民政厅(简称民政厅),为四川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承担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
(十)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2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四川省行政区划图由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民政厅管理。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四川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四川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全省民政行政执法;负责民政法治宣传和培训教育;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以及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前置审查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受民政部委托对全国性民间组织在川办事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地方性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建设和管理;拟订地方性拥军优属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安置处。
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安置经费;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救灾处(四川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以及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四川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国际国内减灾合作事宜。
(六)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和省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表彰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四川省勘界工作办公室)。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省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承担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乡镇、街、路、巷、村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省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福利彩票和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承担跨省、跨市(州)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婚姻与收养登记管理处。
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省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十三)信访处。
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民政信访工作情况;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省民政系统信访维稳工作。
(十四)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民政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十六)信访处。
(十七)监察室。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 
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项目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紧急转移安置所需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三无 ”困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和过渡安置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灾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遇难者家庭外,其他各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3.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7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5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4.特大自然灾害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办法是:灾情基础数据一律以民政部和财政部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即中央财政对我省计算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省对受灾地区分配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公式是:中央和省补助总额=∑(该地区各类灾情基础数据×分类资金计算标准)×(70%+30%×该地区省补助比例)。 
(四)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的安排。对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分担。 
1.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县乡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2.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安排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5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3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3.中央和省级冬令春荒补助资金在当年冬季拨付总额的80%,在次年春季拨付总额的20%。 
(五)严重干旱救助资金的安排。对遭遇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解决缺粮和饮水困难问题的资金,不包括其他部门负责的扶持农业生产抗旱救灾的资金),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分别参照一般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安排和分担机制执行。 
(六)地方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如遇当年重特大灾害较多,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本级财政总预备费、动用当年超收等方式给予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七)各类灾害的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受灾地区政府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按政策统筹安排使用,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二、关于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抢险应急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支出(抢救、转移、医疗、防疫、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向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的支出;对“三无”困难群众的过渡性生活救助支出;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的补助支出;倒塌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支出和过渡安置补助支出;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支出;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支出;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其他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救灾救助支出。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灾情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受灾地区的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救灾资金应急保障机制,根据灾情和党委、政府的指示,及时调度拨付资金,切实保证抢险应急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 
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灾区财政部门的申请,以资金调度方式先行拨付一部分应急资金,支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五)灾情稳定后,对符合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冬令春荒和严重干旱资金补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序和规定,申请和分配拨付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补助资金: 
1.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报告灾情(包括规定的表格),并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灾情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估列代编甚至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给予严肃处理。申请资金补助时,应同时报告本地区安排资金情况,对受灾地区自身未安排资金的,省原则上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2.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资金分担政策,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规定报送省政府审批。 
3.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受灾地区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其中:对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下达,对非扩权县统一下达到有关市(州)。 
4.收到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要迅速拟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分配拨付到下一级单位,其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县和基层单位分配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必须严格遵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工作规程和有关要求。严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直接抵扣各种欠款、欠费和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严禁将倒塌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直接用于集中统一重建工作。凡采用集中统一重建方式的,必须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与统一建房的交款工作严格分开。对各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分配发放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必须建立相应的公示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除救助对象外,凡直接使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以及村社组织等,均为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资金开支范围和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八)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 
对违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财政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补充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发生特别巨大自然灾害(类似汶川地震、芦山地震)时,救灾资金的安排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不适本补充规定的分担机制。 
以上补充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公司档案
公司名称: 四川省民政厅 公司类型: 事业单位
所 在 地: 四川/成都市 公司规模:
注册资本: 未填写 注册年份: 2016
资料认证:
保 证 金: 已缴纳 0.00
经营范围: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_电话_地址
销售的产品: 四川省民政厅
主营行业:
商务/教育/物流 / 税务/政务